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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48岁知名老板8次性侵未满14周岁少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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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9日,四川成都14岁少女小小被知名企业老板强奸怀孕后自杀案正式宣判,48岁的涉案老板邱吉林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。邱吉林当庭表示上诉。

根据受害女孩家属透露,小小与邱吉林通过“附近的人”认识,然后邱吉林以发红包、送礼物等手段取得女孩小小的信任。

年8月的某一天,邱吉林第一次叫小小去开房。邱吉林把小小的手机拿上,把手机里小小的父母、外公的电话号码拍下,以此来要挟小小配合他。更无耻的是,他还把小小的裸照和发生关系时的视频发给他的朋友炫耀。那天小小回家后,抱住妈妈一直哭,哭的非常伤心,问原因,小小就是不说。

年2月初,小小的妈妈察觉到小小没来例假,医院检查,令妈妈吃惊错愕的是,医生说小小已有15周的孕期。

随即,母亲就带小小去报案。医院做引产手术,同时警方提取了胎儿的DNA样本,经鉴定,邱吉林是胎儿的生物学父亲。

警方立案后,邱吉林很快被取保出来,期间还高调外出旅行,发朋友圈炫耀。

怀孕、引产等噩梦般的经历,让小小产生抑郁,年6月28日,小小选择从高楼一跃而下,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。

后邱吉林被警方逮捕。

一审庭审确认,在年8月至12月期间,邱吉林采取利诱、威胁等方式,和不满14周岁的小小先后工发生过8次性关系。

更让人觉得邱吉林无耻至极的是,他在法庭上大言不惭的说“作为一个正常男人,做这些事情很正常”。这让小小家属异常气愤。

人前是知名企业家,是成功人士,人后却是如此残忍、丑恶的QS。

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,邱吉林对小小恶行累累:1、奸淫不满14周岁少女;2、奸淫次数达8次;3、拿裸照和视频威胁;4、导致小小怀孕;5、恶行导致小小悲愤自杀。

以上每一条都足以使邱吉林被重判,更何况是如此多的恶行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
根据以上规定,邱吉林的罪状有胁迫、威胁,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,必须从重处罚,同时其恶行导致少女悲愤自杀,这应该是法院认定的“造成严重后果”,所以判处其无期徒刑。

有网友质疑,为何不能判处死刑。在这里个人的理解是,小小的死亡系自杀,虽然与邱吉林的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,但终究不是因为邱吉林的奸淫行为直接导致,若邱吉林对小小的奸淫行为直接导致小小死亡后果,那么其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是非常大的。

还有网友说,二审能不能判他死刑?刑法有个原则“上诉不加刑”,就是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,然后提起上诉,那么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会比一审重,理论上只会比一审轻或者与一审判决一致。当然,若检察院认为一审判的太轻,可以提起抗诉,这种情况下二审就不受“上诉不加刑”的限制。至于本案如何,静等案件发展动态。

抛开理性,从感性角度说,个人坚决支持对这种禽兽行径予以最高、最严厉的处罚,太可恶,太人渣。

朋友们,你们觉得应该怎样处罚邱某呢?

#48岁老板8次性侵幼女致其自杀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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